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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奖惩办法(试行)
日期:[2016/11/22 10:00:28]   共阅[]次

为鼓励先进,鼓励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学校关于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以及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于以下人员,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专栏、内部通讯),作为年终评优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除享受岗位业绩津贴、正常升级外,并视情况报请上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1、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服务工作中坚持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完成任务好,受到读者口头或书面表扬的人员。

2、在各项活动中为本馆争得荣誉的人员。

3、对于改进工作或防止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惩罚办法

对出现下列问题的人员,给予口头批评。对多次批评无改进的,给予馆内通报批评或告诫(告诫期3—6个月)。仍无改进的,评为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同时赔偿损失。或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1、违反服务规范,使用“忌语”,使读者反感,或与读者争吵。

2、上班聊天、大声喧哗、电话聊天、看手机、电脑、视频等,互相之间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读者、影响工作。

3、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马虎,质量差,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

4、违反安全规定,出现事故苗头,丢失公私财务,造成损失。

5、有违规现象,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4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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