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馆长在院党委和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负责主持全馆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并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工作。
(二)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主持馆务会及全馆大会,讨论布置馆内重大事项,组织领导全馆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
(四)负责藏书建设及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开展学术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使各项业务工作逐步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六)协助分管院长主持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定期汇报图书馆工作,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图书馆工作。
(2014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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