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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日期:[2016/11/22 09:45:18]   共阅[]次

为保证图书馆固定资产安全,不损环、不丢失、不浪费,得到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图书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图书资料、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文物和陈列品,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管理办法和要求

1、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周密计划、认真论证、符合程序。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还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须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报增、建帐手续。

2、优惠、回扣处理。购置设备和图书资料时,原则上应以优惠价购买,节余的资金仍用于购置设备或图书资料。如果无法回绝回扣,应该如实上缴财务,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处理,严禁个人或小单位占为已有。

3、领用固定资产物资,须经部主任或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并负责保管、养护。各部室领用的固定资产物资,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予赔偿。负责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4、发现仪器设备的性能、质量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各部室在用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设备、耐用工具等)每年自行清点一次。全校性的物资清点工作,按学校布置进行。清点结果应及时整理上报。

6、报损、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物资,须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鉴定,经馆长批准后,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处理变价收入,一律上交学校,不得截留。

7、做好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火灾、丢失、水淹、霉变等非正常损失。

(三)管理责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专用、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纪念品、装饰品),由信息技术部负管理责任。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一般文献资料,分别由采编部、流通部、阅览部、信息技术部、信息咨询部负责管理。

3、特藏文献资料,暂由流通部负责管理。

4、其他固定资产,由信息技术部总负责。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固定资产管理状况,是对各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因失职而造成文献资料损坏、丢失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4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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