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图书馆设备的管理,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以下制度:
1、图书馆的设备,如书架、书橱、书桌、书梯、书车、阅览桌、椅以及其它现代化技术设施,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馆长批准。
2、图书馆设备的添置由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馆务会研究决定后,向学院提出购买申请。
3、新购进的设备要由专人负责验收。质量合格、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办理资产入库手续,要求帐、物相符。
4、部主任负责本部门设备的保管、使用,如有损坏、遗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使用说明规定和操作规程要求。
6、设备的维修,应事先报告馆领导,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7、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拆修设备或私自外出联系维修。
8、设备因老化、破损、无法使用等原因需要淘汰的,要办理报废手续。
9、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每年清点一次,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4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