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不断增强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更好地为我校教学与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2015年12月31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特成立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对全校文献信息事业和图书馆建设进行决策参考、管理协调、业务指导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研究图书馆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图书馆搞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我校热心图书情报事业、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的教育、教学及科研人员和有关方面领导组成。
第五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二级学院、部、处推荐产生;设秘书一人,由图书馆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六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要求,就图书馆的发展、经费、人才、制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协调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图书馆建设的规划、目标,支持并配合协调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接受图书馆委托,指导和监督图书馆业务工作,使其能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
(一)协助选择有关学科专业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纸本文献资源和数字资源),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书刊提出采购意见;
(二)接受相关专业问题的咨询并帮助加以解决。
第九条及时沟通信息,反映师生对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了解并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向广大师生介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图书馆对本校读者的影响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文献信息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按时完成委托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和图书馆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约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图书馆办公室,负责接洽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修订)